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882号
吉慧君: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2882号原告薛春生诉被告吉慧君(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201014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自起诉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按年息6%),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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