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546号
朱耀、朱敏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朱耀、朱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408.4元,借款利息250.8元(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以及2020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3、若两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两被告抵押的江苏万和奥特莱斯购物公园六区18幢210-2号、江苏万和奥特莱斯购物公园六区16幢110-2号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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