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822号
王卫珍:
本院受理原告史国兴与被告王卫珍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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