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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经济开发区长宏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留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4 9:54:00 浏览次数:2222

  

 

(2020)苏0413民初2211号

杨留中:

  本案受理原告金坛经济开发区长宏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留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留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金坛经济开发区长宏水泥制品厂货款36998元,并承担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坛经济开发区长宏水泥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留中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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