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嗣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杰诉被告于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于嗣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荆杰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于嗣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荆杰负担210元,由被告于嗣鑫负担8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