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坛市银恒水芹专业合作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炯华、葛荣祥诉被告龚斌斌、陈林、陈小华、金坛市银恒水芹专业合作社、李建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撤销金坛市银恒水芹专业合作社、陈小华、陈林、龚斌斌与李建明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银恒水芹专业合作社、陈小华、陈林、龚斌斌、李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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