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堂诉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陈忠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陈忠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