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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经理挪用巨款 挥霍后无法归还
发布时间:2016/4/25 9:11:28 浏览次数:9215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

  被告人王某原系金坛某公司财务经理,2011年6月至2015年9月间,利用管理公司财务、会计事务的协调及统筹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该公司账户上人民币230万元及银行承兑汇票,后被告人王某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张某、盛某、周某以约2%-3%的利率进行贴现,得款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至今尚未归还。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财务经理,负责保管业务单位支付的燃气费、工程费等钱款的承兑汇票,2011年王某开始挪用公司承兑汇票并贴现,用于购置位于常州市钟楼区京城豪苑的房屋,从此尝到了甜头的她越陷越深,继续挪用承兑汇票,贴现后用于装修房屋、购置昂贵首饰和豪车、前往欧洲、日本、香港等地旅游购物,过起了骄奢淫逸的生活,对同事和朋友也是出手阔绰,请客吃饭、赠送大大小小的礼物、在微信群中发大额红包等。奢靡的生活习惯如洪水猛兽般袭来,王某也变本加厉,开始陆续要求下属出纳会计为她提取公司账户现金共250万元用于吃喝玩乐。欲望之火愈燃愈旺,为了应付审计王某伪造了几张“应收票据托管明细表”和“应收票据恶意挂失明细表”,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2015年10月15日该公司总经理来到派出所报案,王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问到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情,王某答:我就是为了追求享受,我鬼迷心窍。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无论金钱带来的富贵荣华多么耀眼,都不能因此迷乱思想,更不能穷奢极欲,应当明道而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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