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尤小芳、林惠平、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留钦与被告尤小芳、林惠平、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尤小芳、林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谢留钦返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尤小芳、林惠平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留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尤小芳、林惠平、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