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执异61号
江苏瑞普家具有限公司、贺华成、郑雅秋、解晓晖、常州森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元亨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通中南汇诺二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江苏瑞普家具有限公司、贺华成(身份证号码320421195406271910)、郑雅秋(身份证号码320411197410290424)、解晓晖(身份证号码320411197209301611)、常州森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元亨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汇诺企业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撤销本院(2020)苏0413执799号之一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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