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657号
冯小兔:
本院受理原告徐业兰诉冯小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106192834)、常州市金坛同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同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业兰交通事故损失103635.33元,此款支付给原告徐业兰53255.83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3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业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负担1143元,由被告同方物业公司负担11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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