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594号
王洪庆: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2594号原告常州市金坛永福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诉被告王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永福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永福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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