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057号
钟卫明:
本院受理(2020)苏0413民初4057号原告陆洪胜诉钟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11100 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九日
公告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承办法官:王建军 电话:8239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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