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200号
周韬:
本案受理原告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4060元,并承担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1元,由被告周韬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