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姜鸿星诉被告刘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刘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姜鸿星劳务报酬2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刘春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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