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037号
钱哲:
本院受理原告夏稀芳与被告钱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109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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