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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诉被告倪云峰、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9/11 17:50:48 浏览次数:2567

区人

  

(2020)苏0413民初1455号

倪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诉被告倪云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05056911)、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已作出(2020)苏041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现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因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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