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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学杭与被告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11 17:54:38 浏览次数:212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杭与被告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周学杭返还借款25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陈楠不按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金额、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周学杭有权以被告陈楠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春风二村11-404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8598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1万元)所拍卖、变卖的价款予以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周学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175元,由原告周学杭负担56元,被告陈楠负担71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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