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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芹远与被告单远义、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12 17:00:54 浏览次数:250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单远义、秦香:

  原告董芹远与被告单远义、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单远义、秦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董芹远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5000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原告董芹远享有以被告单远义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33幢丙单元502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被告单远义、秦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元,由被告单远义、秦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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