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527号
周粉贵:
本院受理原告夏罗祥与被告周粉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601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夏罗祥支付劳务费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粉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