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郝建蓉: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芳诉郝建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建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爱芳借款人民币8378元,并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郝建蓉负担(该款原告王爱芳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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