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172号
常州德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磊: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德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磊(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710491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常州德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房产有限公司租金120000元。二、被告洪磊对上述第一项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常州德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常州德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常州德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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