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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国庆、汤风梅诉李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15 17:45:36 浏览次数:229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晨: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庆、汤风梅诉李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张国庆、汤风梅与被告李晨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李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金坛区金河花园1-S16号不动产腾清,交与原告张国庆、汤风梅。三、被告李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人民币51492元,并承担按照每月2684元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使用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164元,由被告李晨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本判决书第三项付款义务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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