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912号
谢庆庚:
本院受理原告顾国平诉被告谢庆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谢庆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顾国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金30000元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庆庚负担(此款原告顾国平已预交,被告谢庆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此款迳付原告顾国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5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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