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898号
王凯:
本院受理原告樊铭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樊铭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金50000元自2018年8月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铭负担64元,被告王凯负担536元(此款原告樊铭已预交,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部分迳付原告樊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20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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