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晨:
本院受理原告钱梅凤与被告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钱梅凤借款人民币7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9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500元/月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晨支付原告钱梅凤律师费支出6000元,此款亦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李晨负担 880元,由原告钱梅凤负担2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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