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史华君:
本院受理原告崔永杰与被告史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史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崔永杰借款人民币36000元,并承担该款至2017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史华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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