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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炯华、葛荣祥诉被告龚斌斌、陈林、陈小华、金坛市银恒水芹专业合作社、李建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9/17 17:58:12 浏览次数:280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183号

金坛市银恒水芹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谭炯华、葛荣祥诉被告龚斌斌、陈林、陈小华、金坛市银恒水芹专业合作社、李建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李建明不服本院(2019)苏0413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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