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777号
朱金叶:
本院受理原告臧国平诉被告朱金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朱金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臧国平货款人民币29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4元,由原告臧国平负担19元,被告朱金叶负担2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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