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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与被告肖桂根、吴关海、刘立红、第三人新余市渝州三一惠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18 17:35:29 浏览次数:3348

  

吴关海(身份证号320422195612223617)、新余市渝州三一惠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与被告肖桂根、吴关海、刘立红、第三人新余市渝州三一惠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07元,由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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