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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青云与被告滕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18 17:37:10 浏览次数:270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滕爱华:

  原告朱青云与被告滕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滕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朱青云返还借款29500元,支付相关利息(以借款2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自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滕爱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滕爱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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