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扣洪:
原告徐锁富与被告胡扣洪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胡扣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锁富支付借款9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如果被告胡扣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胡扣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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