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825号
邓国和: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2825号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国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国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9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9092元、并偿付违约金1789元,合计人民币1088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44元,被告邓国和负担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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