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管夕生、徐春娣:
原告杨宝根与被告管夕生、徐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管夕生、徐春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杨宝根返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如被告管夕生、徐春娣未履行上述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杨宝根有权以被告管夕生、徐春娣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南洲花园31-402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 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1389号,最高债权数额40万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管夕生、徐春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4元,由原告杨宝根负担88元,被告管夕生、徐春娣负担42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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