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184号
陈亚新:
本案受理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6975元、支付滞纳金人民币3561.6元,合计人民币10536.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陈亚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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