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665号
金坛区西城千艺理发店:
本案受理原告张秋娴与被告金坛区西城千艺理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张秋娴与被告金坛区西城千艺理发店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二、被告金坛区西城千艺理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秋娴价款人民币536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金坛区西城千艺理发店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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