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256号
曹国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柱与被告曹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桂柱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5000元,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至还清时止,按照年息6% 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2399792,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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