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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荆坤元、孙建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23 11:13:43 浏览次数:380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荆坤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荆坤元、孙建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荆坤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0000元;2、被告孙建英在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荆坤元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荆坤元、孙建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荆坤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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