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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俊涛与被告杨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23 11:16:42 浏览次数:328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涛与被告杨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俊涛返还借款140800元,支付以14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杨泽未履行上述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张俊涛有权以被告杨泽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3-乙503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5241号,最高债权数额16万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杨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被告杨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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