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严青:
本院受理原告许悦凤诉被告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严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许悦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严青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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