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倪剑:
本院受理原告宋春美与被告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8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倪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春美借款人民币9788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宋春美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春美负担24元,由被告倪剑负担 1126 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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