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栾伟:
本院受理原告胡艳球与被告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82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栾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艳球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按日利率0.04%本金30000元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并按日利率0.04%本金15000元承担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栾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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