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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宝通经济发展总公司、海南金格楼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泽农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9/27 17:57:29 浏览次数:3186

  

 

海南金格楼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宝通经济发展总公司、海南金格楼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泽农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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