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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毛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留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9/27 18:00:38 浏览次数:303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652号

赵留生: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毛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留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运费人民币46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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