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876号
刘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李锁平诉被告刘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锁平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820元,合计人民币6845元,由被告刘晶晶负担(此款原告李锁平已预交,被告刘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此款迳付原告李锁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5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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