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695号
吴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吴晔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37922.64元,利息12064.89元(暂算至2020年6月27日),并承担从2020年6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贷记卡申领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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