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014号
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溶解乙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2088元,以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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