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162号
张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沈芹诉被告张文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02233811)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沈芹撤回对被告张文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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