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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中诉王涛如、王日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9/30 17:15:32 浏览次数:378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033号

王涛如、王日建: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中诉王涛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311140638)、王日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5605140619)、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中交通事故损失162652.41元,已垫付10000元,尚应赔付152652.41元,该款支付给原告李建中135486.61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165.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涛如赔偿原告李建中交通事故损失3788.27元已垫付1000元,尚应赔付278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建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3元、司法鉴定费3060元,合计4723元,由原告李建中承担406元、被告王涛如承担87元、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承担42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方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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