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轩:
本院受理原告戴飞飞诉被告王轩(3204821994****73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飞飞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轩负担(此款原告戴飞飞已预交,被告王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此款迳付原告戴飞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